简易注销程序:
1、企业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诮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虽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2、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练省的易注销公告)专栏”异以留言”功能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3、公告期满30日内,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向登记机关递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4、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资记需要提交的资料:
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扩展资料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席: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益)被结、出质或动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末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记前经批准的;
8、有投诉举报被受理或正在调查核实的企业;
9、被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限制注销记的企业;
10、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警示限制注销登记的企业;
11、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受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