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不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就会被法院拘留;情节严重的,就会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就会被判刑。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4、《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扩展资料:
关于拒不执行行为的起算时间。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对此,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从执行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从收到法院执行通过书之日起计算;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该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纵观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虽有规定,但不具体、不完善。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对于协助执行义务人而言,应从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开始计算,但未对被执行人、担保人相关内容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