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3、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场所跨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4、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5、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扩展资料:
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审查/核准。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送达营业执照、通知书;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驳回通知书》。
4、决定。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送达。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文书,相关登记信息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合伙企业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