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2020-05-04 教育 193阅读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最长在校年限(四年制本科生为六年、五年制本科生为七年)之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以获得学士学位。
第四十九条 学生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学院和教务处审核,校长批准,准予提前毕业。提前毕业学生待遇与其他毕业生相同。
第五十条 学生在规定最长在校年限(四年制本科生为六年、五年制本科生为七年)之内,所获学分达到教学计划总学分数90%者准予结业。未修、或已修不及格课程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自费重修或补考一次,合格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第五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或者在校时间(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已达规定最长在校年限(四年制本科生为六年、五年制本科生为七年)、所获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总学分数90%者,按其实际完成的学业年限发给肄业证明书,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
第五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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