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2、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4、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六条: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1、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2、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