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户口本,只要有正当理由,凭身份证可以开户籍证明。以安徽省为例。
《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
八、关于户籍证明问题
(一)本省范围内的户口迁移不再使用户籍证明;省外公民申请户籍迁入我省,能够出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查询其信息的,可不必再要求出具户籍证明。
(二)除我省公民户口迁移到外省去,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坚持要求我省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的极特殊的情况外,取消我省公民在办理省内户口迁移过程中,拟迁入地在开具户口准迁证前,要求迁出地出具户籍证明;公民到银行办理贷款等相关手续,被要求出具户籍证明;公民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被要求出具户籍证明;法院、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需要出具《户籍证明》等对外出具户籍证明的常态做法。其法律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即指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公民因社会活动需要,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的,应告知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可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由户籍地派出所与人口信息系统进行核对后,加盖户籍专用章予以确认,并签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