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以1957年6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6次会议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为基础,结合近些年的变化,中国人民警察的职责可以概括为以下各项: 1、预防、制止、侦查刑事犯罪活动(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妄图颠覆政府的活动); 2、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3、警戒看守所、监狱和劳动改造场所,护卫拘留所; 4、管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 5、对旅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等行业和非军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进行管理; 6、维护公共场所、群众性大型活动的秩序和安全; 7.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8.维护铁路、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和火车、轮船内的秩序,保护旅客和运输的安全; 9、进行消防工作; 10、警卫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来华外国元首、政府首脑和重要外宾的安全; 11、保卫重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 12.保护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安全; 13.管理边防、出境入境和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的居留、旅行等事项; 14.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和其他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工作: 15.向群众进行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宣传工作; 16.为群众追查被抢劫、盗窃、诈骗的财物,招领拾物。查找迷失的儿童和下落不明的人,救援处于危险状态的人; 17.协助有关部门动员群众预防和挽救灾害事故; 18.法律规定的人民警察的其他职责。
上述职责主要由刑事警察、治安民警、户籍民警、交通民警、巡逻警察、外事民警、消防民警、武装民警8大警种的警察及其他警种的警察实施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