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在实习期间《机动车驾驶证》满分为 12 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第 69 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 12 分记录
一、实习期要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 69 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 12 分记录的,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 6 分以上但未达到 12 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
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 6 分以上但未达到 12 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第 79 条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以及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将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扣满 12 分处理方法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23 号)第五十八条
(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 12 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相关知识学习
(3)车辆管理所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4)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5)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 12 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 24 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5)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三、注意事项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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