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
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按规定递交相关材料。
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报卫生许可。生产经营者工商注册地地址与生产经营地地址不同的,向生产经营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但填写地址时应当分别标明工商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地址,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登记
市(区、县级市)卫生局卫生许可受理窗口按规定对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登记,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三、受理
申报材料经审核后,受理窗口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发出《行政许可受理申请通知书》; 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于材料不全的,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有以下情形的受理窗口不予受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卫生许可的;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申请人曾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一年内再次提出同样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或被依法吊销,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审查
市(区、县级市)卫生局派出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和材料审查。办理卫生许可证过程中,卫生监督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要求申办者补正其他相关材料。
五、审批、发证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但依法需要听证、检测、检验所需时间除外。
(一)符合规定的,作出批准的决定,签发食品卫生许可证, 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向申请人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二)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前来受理窗口办理有关手续。
发证条件
一、经营场所选址、设计、流程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卫生设施和用水等符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具备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二、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食品卫生量化分级许可评分达到总分60分以上。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