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有期徒刑是指无期徒刑及死刑,不包括有期徒刑在内。主刑包括:
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 5、死刑。
附加刑有以下三种: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针对外国人,还有驱逐出境。
如果包括有期徒刑,那么这一条法律就应该是:“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多一个“及”字,意思就变了,指定法律的单位应该知道这一点,没有加这样一个字,说明不包括有期徒刑,那么多法律专家,人家想不到这个问题吗?所以,律师界的提法是极其错误的。
最重要的一点还需要指出来,很多律师研究多年了都没有搞懂的,那就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第二条明确了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是:“违法违纪同时需要承担纪律责任”,那么问题就来了,这《规定》只是适用于违法违纪的事业单位人员同时须要承担纪律责任的情况,如果不需要承担纪律责任,也就不适用这一规定。
这就牵涉到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和《规定》,是合并执行还是就高不就低。如果统一合并执行,必然与“刑法最大”的原则相冲突。比如交通肇事罪造成人员死亡,赔付了一定金钱得到对方谅解,被法院判处拘役,但是上级管理单位仍然加以处罚降级,这一处罚又导致30余万的责任。这一情况导致现实中,受害方往往知道对方是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人员的情况下,开口要天价谅解书屡屡皆是,若没有谅解书,法院就会判处有期徒刑,然后工作不保;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拘役,上级主管部门再处罚一次,明显不适宜,《刑法》判罚后已经起到了该有的惩罚效果,承担了刑事责任,更何况不须要承担纪律责任,因此不适用于该《规定》。
如果都是合并执行,那么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闯红灯,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是否也应该由该《规定》来再处罚一次呢?
最重要的一点还需要指出来,很多律师研究多年了都没有搞懂的,那就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第二条明确了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是:“违法违纪同时需要承担纪律责任”,那么问题就来了,这《规定》只是适用于违法违纪的事业单位人员同时须要承担纪律责任的情况,如果不需要承担纪律责任,也就不适用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