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申请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等。
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发卡银行印制的信用卡申请材料文本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要素:申请人信息:编号、申请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住宅地址、账单寄送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验证信息、其他验证信息等;
合同信息:领用合同(协议)、信用卡章程、重要提示、合同信息变更的通知方式等;费用信息:主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收费信息查询渠道、收费信息变更的通知方式等;其他信息:申请人已持有的信用卡及其授信额度、申请人声明、申请人确认栏和签名栏、发卡银行服务电话和银行网站、投诉渠道等。
扩展资料:
信用卡申请的相关要求规定:
1、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激活操作规程,激活前应当对信用卡持卡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
2、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以书面、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3、不得激活领用合同(协议)未经申请人签名确认、未经激活程序确认持卡人身份的信用卡。对新发信用卡、挂失换卡、毁损换卡、到期换卡等必须激活后才能为持卡人开通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