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参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参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参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扩展资料
一、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办理养老保险的流程:
1、材料领取:军队退役人员到县劳动保障局所属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业务股领取《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审批表》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并如实填写。
2、资格审核:申请人将填写好的《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审批表》及服役证明材料交县安置办审核,安置办审核并填写其服役情况后,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3、参保登记:参保人持县民政局安置办审核盖章的《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审批表》和填写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及部队服役证明材料复印件到县社保处主任室复核签字并加盖印章;到财务股领取养老保险手册。
最后到业务股办理参保登记及核定缴费手续,到地税征缴处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县社保处业务股为参保人员录入参保信息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退役军人参加养老保险注意事项:
1、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本人申请,可以从2005年1月起补缴。
2、至2009年1月超过劳动年龄的军队退役人员、,暂不办理。
3、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申请继续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再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4、退役人员首次参保缴费以后,如系企业职工应由企业按月代为缴纳;如系自由职业者可每年缴纳一次。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 退伍军人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