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道外区卫生局医政科办公室
责任人:承办人、参与现场审查人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予以校验:
(一)在市卫生局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二)在校验期满前三个月申请办理校验。
四、所需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医疗机构评审证书;
(四)医疗机构校验期内年度工作报告;
(五)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六)申请校验单位的申请文件;
(七)财务审计报告(资信证明);
(八)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九)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计分情况(提交不良计分通知书复印件);
(十)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放射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要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