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公证遗嘱的效力?

2022-04-21 社会 70阅读

现实困惑

戴某生前由李某照顾,临终前,戴某找到了公证员,表示要将遗产赠与李某,但是戴某没有在谈话记录上签字盖章,而且除了李某也没有其他无利害关系人在场。戴某死后,李某主张受遗赠权,但戴某的儿子主张继承权。后法院查明,李某提交的遗赠公证文书上内容与谈话记录不太一致,没有戴某签名,而且是在戴某死后由李某根据谈话记录办理的,遂判决李某无受领遗赠的权利。那么,如何判断本案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呢?律师点评

本案的证据是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文书,是书证的一种。公证文书是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法律同时规定了公证文书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但是公证文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就不再具有这种证明力。公证遗嘱要求用书面形式,要有遗嘱人的签名或盖章。本案中的公证遗嘱系戴某死后李某办理的,而且无戴某的签名,不具有遗嘱效力。虽有谈话记录,但谈话记录也没有戴某签名,而且没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因此谈话记录也不具有遗嘱效力。所以本案的书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特别提醒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事实对案件事实是否具有证明作用和作用的程度。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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