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出院后,本人或其亲友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报销手续。出院一个月内不办理报销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报销补助权利。
(一)填写报销申请表。当事人可向村委会或镇合作医疗办领取《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申请表》,按规定内容填写,表中证件号码为患者的合作医疗证号。村委会根据患者住院的有关证明、收费票据,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村委会审核人应签名。
(二)提供报销凭证:
1、住院证明、出院证明;
2、住院收费票据(必须是省财政厅监制的票据);
3、住院费用清单(镇卫生院可不提供);
4、个人资料:身份证或户口簿、合作医疗证。
(三)呈送。经村委会证明后,由当事人或委托人将有关资料报镇合作医疗办审核。由当事人委托办理报销的,应有当事人的委托书。
(四)审核。镇合作医疗办工作人员按照和农医[2004]16号文和《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票据审核工作的通知》(和农医函[2005]18号)的有关要求,对报销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补偿规定的,提出审核意见和确定报销补偿金额并加盖公章,再报分管领导审批。 ’
对报销资料有疑问需要核实的,镇合作医疗办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予以核实。
如出现下列情况者,一律不予核报:
1、患者出入院证明及住院收费票据的姓名与参保名册(合作医疗证)的姓名不符的;
2、住院收费票据无住院日期、无开票日期或两日期有前后矛盾的。
(五)支付。经镇领导审批同意后,镇合作医疗办(或财政结算中心)向当事人签发《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助款领取凭证》,当事人或代领人要在领取凭证上签字,然后持凭证和合作医疗证到有关金融机构取款。由代领人领取的,应留有当事人收款后的签收记录,代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备查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