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年检时,必须本人去办理吗??

2020-10-28 娱乐 133阅读

年检已取消。

根据《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提交的申请验照材料进行审查。对验照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规定的,当场通过验照,并在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盖验照戳记;对提交的验照材料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应当出具收件回执,待审查合格后通过验照,但最长不得超过20天。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照时应当审查下列情况:

(一)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生产经营情况;

(三)营业执照是否有效;

(四)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验照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

(一)对经营者主体发生改变,与登记事项不符的,属于家庭经营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后申请验照;属于个人经营的,责令原经营者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开业登记。

(二)对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后申请验照。

(三)对前置行政许可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行政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四)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验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告知,责令限期申请验照。

(五)个体工商户在验照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改正。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验照过程中做出责令改正、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决定,个体工商户拒不执行的,应当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验照。

扩展资料: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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