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小产权。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扩展资料: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第十条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实施旧村改造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