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四、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五、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扩展资料:
国有土地赔偿标准:
一、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情况下可获得的金额
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由评估机构确定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营业性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非营业性房屋无此项)
二、采取房屋产权置换方式补偿的差价
房屋征收产权置换补偿差价的金额=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房屋装饰装潢的价格(协商或者评估定价)-获得的产权置换房屋的评估价格
三、搬迁费用
搬迁费用=搬迁所需的实际费用或者双方协商约定的数额
四、临时安置费用
临时安置费用=自未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费+超出过度期限的临时安置费
五、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方法
根据房屋被征收之前的收益、停产停业的期限的因素综合确定,没有统一的规定,具体的计算方法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一般情况下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金额先由征收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2、根据营业性房屋的前几年的年平均收益来计算,平均值乘以停产停业的年限;
3、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