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慈溪市行政服务中心(宁波市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三北大街777号)二楼C区77-82窗口
办理流程:
提取人提供相关资料到行政服务中心或服务网点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审核资料资料,符合规定,当场办结;不符合规定的,管理中心不予办理;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提取人。
扩展资料
申请条件: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申请提取的时限、额度,须符合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要求;
法律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