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走产业化道路
刘金祥
目前国内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施救式保护。这种方式主要是由政府加大财政投入,以文物保护的方式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下状态,具有投入少、见效快的特点,能在最短的时间内留住非物质文化遗产,适用于那些濒临消亡的项目。二是开发式保护。这种方式是由政府主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向市场参与竞争,以竞争的压力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活力,借助市场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空间。目前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方针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抢救第一,谨慎利用”,这体现了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态度和原则。但是政府主导意味着主要靠政府投入的方式来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在很大程度上会淡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活态文化的特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变成凝固、静态的文物。实际上,对一些具有市场潜能和开发价值,与消费者日常文化生活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该采取产业化发展模式,通过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商业开发,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到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事业中来,推动其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步伐,当前要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定“非遗”产业化发展规划。对于需要进行市场化开发的“非遗”项目,要进行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实现产业聚集化发展,谋求“非遗”项目规模经济效应的产生,避免分散、零散、封闭式布局以及资源的不合理配置造成的规模不经济。由于文化产业涉及创作、制作、生产、营销等一系列经营环节,其运作需要一个从作品创作到市场销售的完整而成熟的产业链,因此,需要对“非遗”项目进行各环节的资源要素的集聚和整合,构建“非遗”项目产业化经营与发展的平台。要建设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文化产业基地,选择“非遗”项目聚集能力较强、文化底蕴深厚、具有一定产业发展基础、具有良好营销环境的地区,作为“非遗”项目产业发展基地。
二是在法律框架内定位“非遗”产业化。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各有特色,对其实施产业化经营需要法律调整的重点和手段各不相同。就整体而言,应以公法为主、私法为辅。所谓公法为主,具体就是无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法还是特别法,主要体现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强制保护,规范国家履行管理职能和义务,协调社会公共利益,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环境。所谓私法为辅,具体是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产业化时,应在法律体系中明确传承人权益,明确传承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主动传承的措施与机制,使他们在“非遗”产业化中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体现他们的法定诉求,使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贡献在产业化过程中能够有所回报。
三是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由于现代社会的深刻变革和工业化生产方式的不断更新,大量手工技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被失传的境地。保存这些承载着我们祖先高超智慧和辛勤汗水的独特的文化技能,就成为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工作。因此,政府应在规划、立法、政策、投入等方面加大对“非遗”这种弱势文化形态的扶持,体现政府的社会责任心和历史使命。另外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较好的地方大都在比较偏远、交通不便的少数民族地区,而这些地区多数都是经济落后地区。如果单纯依靠内源性资金,促进“非遗”项目产业快速成长的可能性较小,这就需要政府给予帮助和扶植,制定有利于“非遗”项目实施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把“非遗”项目产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要通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专项资金”,进行专项投入,建立完善的鼓励和激励机制,比如,对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前期开发进行财政补贴,引导自主开发、独立生产的投资主体,申请享受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等。同时,要降低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门槛,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进入,为“非遗”项目产业化注入活力、积累后劲。但对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力量也要保持警醒,因为如果过于关注投资回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也容易将“非遗”保护引向歧路。如果本能地强调对“非遗”项目全部推向市场,从而导致“非遗”项目的本质和精髓被异化和肢解,就会与保护的初衷相悖离。
四是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技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新的生命力,是其实现产业化的重要基础。200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伊斯坦布尔宣言》强调指出:“通过新信息和传播技术的利用有利于无形文化遗产的传播,同时新信息和传播技术也创造了值得保护的数字化遗产。”所以,我国应该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充分利用全球化和数字技术带来的优势,以强有力的数字化手段保护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大中华文化在国际交往中的话语权。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过程中,既要保留传统的传承形式,又要以高新技术为手段创新文化形式,以更多更新的样式展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魅力,不断开拓其文化市场,增强其市场竞争力。例如,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配以电视制作、动漫设计、软件开发等,让其经济价值得到最大限度的开发。同时,通过申请专利,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既在非物质文化产业品牌受到侵权时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还要通过开展大范围、高层次、多频率的知识产权交易,努力向国外输出中国“非遗”文化品牌版权,逐步扩大我国“非遗”产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份额。
五是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经营的服务平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市场主体是文化企业。为保障“非遗”产业化的有效开展,需要进一步深化文化企业改革,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要大力扶持能够深刻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增强文化吸引力的项目,通过产业化经营和市场化运作,完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其潜能的开发,并逐步将文化产品推向国际市场,从根本上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要积极培养文化资源开发机构,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提供公共技术、人才培训、对外宣传、国际交流、产品评估咨询等方面的服务。要从国家、省、市、县四个层面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强化对“非遗”的管理;各级地方政府应创造宽松环境,对“非遗”文化产业品牌给予重点扶持;文化企业应建立产学研知识产权联盟,促使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与“非遗”文化创新活动有机结合,提升“非遗”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水平。
目前国内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施救式保护。这种方式主要是由政府加大财政投入,以文物保护的方式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下状态,具有投入少、见效快的特点,能在最短的时间内留住非物质文化遗产,适用于那些濒临消亡的项目。二是开发式保护。这种方式是由政府主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向市场参与竞争,以竞争的压力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活力,借助市场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空间。目前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方针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抢救第一,谨慎利用”,这体现了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态度和原则。但是政府主导意味着主要靠政府投入的方式来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在很大程度上会淡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活态文化的特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变成凝固、静态的文物。实际上,对一些具有市场潜能和开发价值,与消费者日常文化生活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该采取产业化发展模式,通过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商业开发,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到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事业中来,推动其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步伐,当前要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定“非遗”产业化发展规划。对于需要进行市场化开发的“非遗”项目,要进行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实现产业聚集化发展,谋求“非遗”项目规模经济效应的产生,避免分散、零散、封闭式布局以及资源的不合理配置造成的规模不经济。由于文化产业涉及创作、制作、生产、营销等一系列经营环节,其运作需要一个从作品创作到市场销售的完整而成熟的产业链,因此,需要对“非遗”项目进行各环节的资源要素的集聚和整合,构建“非遗”项目产业化经营与发展的平台。要建设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文化产业基地,选择“非遗”项目聚集能力较强、文化底蕴深厚、具有一定产业发展基础、具有良好营销环境的地区,作为“非遗”项目产业发展基地。
二是在法律框架内定位“非遗”产业化。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各有特色,对其实施产业化经营需要法律调整的重点和手段各不相同。就整体而言,应以公法为主、私法为辅。所谓公法为主,具体就是无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法还是特别法,主要体现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强制保护,规范国家履行管理职能和义务,协调社会公共利益,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环境。所谓私法为辅,具体是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产业化时,应在法律体系中明确传承人权益,明确传承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主动传承的措施与机制,使他们在“非遗”产业化中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体现他们的法定诉求,使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贡献在产业化过程中能够有所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