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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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1、伤者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强险限额范围1万元以内保险公司承担,超出部分您承担30—40%。
2、伤者误工费+护理费。交强险“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限额”11万元以内保险公司承担,超出部分您承担30—40%。
3、你方车辆损失由对方承担70—60%。
4、交警不收费。
您应当承担的费用: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