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37号
邮政编码:100007
传真:84023153
电话:64016395
乘车路线:乘116在东四十二条站下车或乘42、118、834、115、701在张自忠路站下车
审判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立案庭
审查立案该院受理的民事、商事、行政等各类一审案件、执行案件;受理审查各类申诉案件;负责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审判流程管理和审限监督。
刑事审判第一庭
负责审理该院受理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一审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
负责审理该院受理的各类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开展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教育挽救工作。
民事审判第一庭
负责审理该院受理的一般民事案件,包括婚姻、抚养费、赡养费纠纷案件和继承权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医疗服务合同案件、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等。
该庭下设民事简易审判法庭,审理无争议民事案件、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事实简单的债务纠纷案件和抚养费案件、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公房欠租案件、申请支付令案件。审理方式为即时开庭、一庭审结,办案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民事审判第二庭
负责审理该院受理的各类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因物权提起的有关房地产等为标的的案件,包括租赁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的权益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人身权纠纷中的名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荣誉权、肖像权纠纷,个人与个人或个人与企业之间较复杂的合同纠纷,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及其它标的额在250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涉外民事案件。
民事审判第三庭
负责审理该院受理的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之间的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供用电、水、气、热等合同纠纷,非基于物权产生的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等),保险合同纠纷,股东权益、票据、证券纠纷及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
行政审判庭
审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包括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审判监督庭
审查案件当事人申诉的各类案件;审查处理该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经院长指定的各类再审案件;复查上级法院交办的各类案件的审查及再审;受理检察院抗诉的各类案件的审查及再审;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接待申诉及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并负责立案的审查。
执行庭
负责执行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