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自2001年启动实施以来,已过10年,但是部分参保人对于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理解尚存在许多误区。
5月31日,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就最常见的误区加以解读。
误区一:医保患者住院时间达到15天必须出院。
解读:医保患者住院是没有时间规定的。病人能否出院、何时出院应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来决定,是以病已治愈或好转为出院依据,必须严格执行省卫生部门制定的出院标准。参保患者病未治愈(或未好转),即使住院时间达到15天仍可以继续住院治疗。部分医院为防止医疗费用超支劝患者出院或强制患者出院的做法,是严重的医疗违规行为。
误区二:医保患者住院之时,医保卡个人账户里的钱花光后,医疗保险才给报销。
解读:参保人员医保卡内的钱就和银行存折一样,都属于参保者的个人财产,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的。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参保人员住院时,必须负担基本医疗范围内的住院起付线费用和起付线以上个人按比例负担的费用,而医保卡中的钱可用于支付以上费用。也就是说,参保人员有病住院了,在出院结账时就可以用您医保卡中的钱支付住院期间应该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如果住院前您的医保卡中的钱已全部花光,那么以上费用就必须用现金支付了。
误区三:医保给医院的费用有额度限制,花完了患者就得出院。
解读:这里所说的“医保给医院的费用的额度限制”,简称“人均定额”。它是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院的管理手段,是医保部门与医院之间结算的依据。目前沈阳市根据定点医院级别确定各医院住院患者人均单次结算医疗费用,这是个平均费用值,有的小病花不了,有的大病会超出,但总体上是平衡的。
人均定额与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没有直接联系,并不是给参保患者的医疗费。参保患者住院治疗,是以病已治愈或好转为出院依据,这一点卫生行政部门是有严格执行标准的,而不是以医疗费用达到定额结算标准为依据。参保患者病未治愈(或好转),即使医疗费用达到定额结算标准,参保患者仍可以继续住院治疗,凡是劝患者出院或强制办理出院手续的,均属严重违规行为,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投诉(投诉电话:62161176)。
误区四:沈阳市民都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解读:这种理解不准确。按照规定,补充医疗保险保障人群为: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中小学生、大学生、经社区及民政部门参保的未成年人、成年人、老年人,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铁路医保和省级医疗保险统筹的单位职工不在沈阳市补充保险二次补偿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