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乡镇政府定的规章无效。地方政府规章指的是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同级自治县人大审议通过备案的。非自治县制定的都没有法律效力,乡镇上制定的就更不用说了,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