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自公民提交申请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
一、受理条件与材料:
公民异地换领居民身份证,凭居民身份证旧证受理;异地丢失补领和省内人员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凭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居住证均可受理;大中专院校学生丢失补领的,也可凭学生证受理。挂失申报凭居民户口簿办理。
另外,办理跨省和省内异地身份证,不再要求申办人必须办理居住证和居住证登记。
二、办理时间:
公安机关自公民提交申请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
三、不能异地办理的情形: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人员;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与人口信息不一致;相貌特征变化较大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人员;
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冒用国家机关证件等违法行为人员;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
扩展资料
有以下四种情况,不能异地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
1、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和因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等主项变更换领居民身份证的,需回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
2、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异地暂不予受理;
3、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的;
4、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异地不予受理。
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
1、实行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改革现行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制,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委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
2、合理设立异地受理点。根据当地流动人口数量、分布和地域情况,由市(县)公安机关确定户政办证大厅和部分户籍派出所为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点,并向社会公布。
3、提高异地受理工作效率。公民本人到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
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由公安机关查询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和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核实。对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齐的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廊坊市人民政府—公民申领、换领、补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