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需要 怎么证明

2020-10-27 财经 248阅读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一个民法概念。《中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需要明确的是,机关法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只能作为采购人,不允许以投标人身份参与;事业单位则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
那么,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比如合伙企业、个人投资企业,能否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呢?这取决于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资格的规定。“如果招标文件仅规定"供应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投标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都可以来。”
企业又可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其中,企业法人按《公司法》规定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公司都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呢?在实际操作中,最常见的就是如何处理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分公司能不能投标呢?“如果规定分支机构不能投标,那很多项目都没办法做。”全国性经营的企业如电信、保险(放心保)、金融、电力等,在各地都设有分公司,如果各地的每一项业务都需总公司亲自投标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专家建议:“分公司可以参与投标,但必须达到两个前提条件:第一要得到总公司的授权,第二要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投标。最终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控股公司关系,他们各自都是独立法人,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母公司与子公司能否在同一项目里同时投标呢?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按照这一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可以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标段的投标。但需要明确的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不可以相互借用资质和业绩,因为两者之间是独立的。”王周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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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只要提交你的营业执照就可以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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