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张床位以上的,有效期15年,每3年有发证机构校验一次;不足100张床位的,5年,每年有发证机构校验一次。
注意,如果由于其他原因,比如变更法人,变更地址,增设床位或增设科目后,原正副本收回,重新打印的额,只要登记号不便,使用期限不变。还是原来的期限。如,某医院,2001.1.1发证,有效期至2004.12.31.若2003年变更法人了,新政发证时间是2003.5.1,有限期仍未2004.12.31.所以不要误以为有的证不是5年的额,那是中途有变更事项的。
以上问题卫生部专门有一个批复,可以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