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这里的停工停产具体什么意思?单位效益不好安排职工回家待岗而单位本身还照常生产制造的是否属于该条停工停产的规定?
1、这里的停工停产不是主要的,主要是要看,非劳动者的原因不提供劳动。意思就是说员工有提供劳动,单位没有安排上班,那么单位就需要支付员工工资。
2、单位效益不好,安排员工回家待岗,是属于非员工本人原因,所以单位需要支付员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