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下岗人员之难相关政策如下:
一、关于乡镇下岗人员要求增加生活费问题。
在2005年乡镇机构改革中,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乡镇机构改革中有关财政及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豫办〔2005〕32号)第一项第二条规定,乡镇党政机关分流人员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本人2005年底档案工资标准的70%发放基本生活费,第三条规定:乡镇事业单位分流的正式人员,可比照《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劳部发[1994]48号)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放相当于本人上年1个月月均基本工资的补偿金。我县当时从社会稳定大局和便于乡镇机构改革工作推进角度考虑,经县乡镇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对乡镇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参照乡镇机关分流人员的生活费发放标准按2005年个人档案工资的60%发放生活费。此意见本身已超出了省、市关于乡镇机构改革的相关规定,属我县对乡镇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的一种照顾性解决办法,现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要求增加基本生活费标准,无政策依据。
二、关于医保、社保问题。
乡镇人员下岗分流后,应为原乡镇城镇居民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现行医疗保险政策,这部分人员根据其实际就业状况,可按城镇居民或灵活就业人员到县社保中心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并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目前,县社保中心已为大部分镇下岗分流人员办理了医保接续手续,但仍有部分人员经社保中心和镇政府多次通知,至今仍未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对于社保问题,乡镇人员下岗分流后,应主动到县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金接续手续并按相关政策规定交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现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提出的社保、医保无人管问题与实际情况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