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
1979年开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加紧全面立法工作。
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
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大规模法律清理,为确保法律体系的形成进一步铺平道路。
2010年,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 这表明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实现了立法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并不意味着立法任务的终结。
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由此,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各项事业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