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符合投保条件的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他有抚养、扶养关系的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凡16周岁至5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身故发生时即时保险金额的10倍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二、疾病身故保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后2年内,因疾病身故,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身故发生时即时保险金额的全数及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予受益人。
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生效或复效2年后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身故发生时即时保险金额的10倍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三、重大疾病保障:
1、本合同生效或复效后2年内,被保险人确诊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7种重大疾病,保险人按医院出具证明之日即时保险金额的全数及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生效或复效2年后,被保险人于60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前,确诊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7种重大疾病,保险人按医院出具证明之日即时保险金额的7倍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60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后,确诊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7种重大疾病,保险人按医院出具证明之日即时保险金额的8倍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生存祝寿金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9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保险人按全部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给付生存祝寿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五、保险费豁免:分期缴付保险费的,在缴付保险费期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全残,从下一个缴费日起可申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意外伤害保障:
1、意外伤害身故给付: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日新月异,因意外伤害身故。
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两倍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选定A款投保者,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后,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全数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经济网-步步高增额终身寿险条款(太平洋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