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银行卡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帐户。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银行卡及其帐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扩展资料:
《银行卡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五条 发卡银行对不遵守其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银行卡。发卡银行对储值卡和IC卡内的电子钱包可不予挂失。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第三十六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行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