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劳动合同]试用期可以延长吗? 详细

2020-06-20 社会 121阅读
本人于08 年12 月24 日加入一家公司,签订合同3 年,当时录用通知上的试用期为3 个
月。我在09 年3 月24 号提交转正申请,经理签字在3 月24 日,但是由于总监一直出差及
开会就没有办法签字。到4 月1 日的时候,部门总监回来,我把转正申请给他,最后的结果
是不同意转正,要求延长1 个月的试用期。
想咨询下:公司是否有权利延长一个月的试用期(因为劳动法上好像写明只能约定一次试
用期),如果我现在不同意的话,能否要求到赔偿(因为通知我的时间已经超过了 09 年 3
现在很矛盾,请专家帮忙解答下!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这样的限制:“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
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
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签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双方可
以约定不超过此标准的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前,单位需要对员工进行评估,认为不合适的,
应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本次《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改变了大众的一个习惯。以往用工以一年劳动合同约
定3 个月试用期最为常见,《劳动合同法》中则把一年劳动合同的试用期缩短为2 个月。这
样一来,很多单位为了有充分时间考察员工,都希望维持3 个月试用期,签订三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中三年劳动合同最长可以签订6 个月的试用期,这样合同仍签订3 个月试用
期的话会有法规赋予的多余3 个月灵活期间。
当公司对于员工试用期内的表现不满意,但又觉得可以给予机会,往往会要求修改原先的
劳动合同,把试用期更改为6 个月,这样就可以达到延长试用期的目的。不过,修改劳动合
同需要得到订约双方的同意,并非单位单方面可以修改的。所以如果你对此有异议,建议不
同意单位的修改建议。
你现在已经过了原先约定的试用期,公司已经没有权利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
由解除你的劳动合同,所以形势对你是有利的。假设公司强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你可以
去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的双倍补偿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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