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凭证。
通用凭证,是指由有关部门统一印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具有统一格式和使用方法的原始凭证。通用凭证的使用范围因制作部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可以是分地区、分行业使用。
也可以全国通用,如某省(市)印制的在该省(市) 通用的发票、收据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制作的在全国通用的银行转账结算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全国通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专用凭证,是指由单位自行印制、仅在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原始凭证,如领料单、差旅费报销单折旧计算表、工资费用分配表等。
扩展资料:
通用记账凭证的编制
通用记账凭证是用以记录各种经济业务的凭证。采用通用记账凭证的经济单位,不再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分别填制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所以涉及到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记账凭证是由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收、付款后填制的;涉及转账业务的记账凭证,是由有关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的。
在借贷记账法下,将经济业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全部填列在“借方余额”或“贷方余额”栏内。借、贷方金额合计数应相等。制单人应在填制凭证完毕后签名盖章,并在凭证右侧填写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通用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