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国、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因调动工作,接收单位不在本条例实施范围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相关法条: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作调动或者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公积金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卡,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由职工本人保管,并实行凭卡办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掌握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