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接受什么样的处罚?

2022-08-01 社会 100阅读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和第106条处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和第90条规定处罚。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

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解释:本条是关于禁止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规定。 

道路,就其本义和功能来讲,是为车辆和行人提供通行的便利。道路交通活动使用道路,属于正常的道路使用,如车辆、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占用道路等。

而非交通活动,例如占用道路施工作业,在道路上堆放、晾晒物品、摆摊设点甚至设立集市进行经营,搭棚甚至占用道路盖屋,等等,这些活动都是非正常使用道路,属于从事非交通活动。

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不但使道路失去其应有的功能,还会影响道路通行效率,甚至可能成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为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违法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必须予以取缔。作为规范道路交通的基本法律。

本法应当明确道路仅仅是提供通行这一基本功能,规范道路交通行为。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临时占用道路也不是绝对不允许。

例如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道路,或者因客观原因确实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但必须经过许可。因此本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解释:本条是关于车辆、行人分道通行的规定。

道路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实行分道通行,这是许多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通常做法。实行分道通行,不但有利于保护行人的通行安全。

也有利于确保和提高道路通行安全和效率。我国大陆沿海一些发达城市和内陆大中等城市都已基本实现道路分道通行。但是,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一些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经济还相对落后。

城市建设资金和经验都相对不足,完全实行道路分道通行,确实存在一定困难,不宜强制规定应;当施划道路,实行道路的分道通行。因此,本法作出上述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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