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扩展资料:
职工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重点需要说明的是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资料的正确性,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中的单位审核栏加盖单位印鉴予以确认。
改制、破产企业的职工,原单位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凭工商注销登记证明或改制、破产文件,可由原单位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盖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