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身份证不可以办银行卡。
1、《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
(1)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
(2)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3、发卡银行的权利:
(1)发卡银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及确定信用卡持卡人的透支额度;
(2)发卡银行对持卡人透支有追偿权。对持卡人不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3)发卡银行对不遵守其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银行卡;
(4)发卡银行对储值卡和IC卡内的电子钱包可不予挂失。
扩展资料:
1、持卡人的权利:
(1)持卡人享有发卡银行对其银行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服务质量投诉;
(2)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其选用的银行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3)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帐单,并有权要求对不符帐务进行查询或改正;
(4)借计卡的挂失手续办妥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卡帐户资金变动的责任,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另有判决的除外;
(5)持卡人有权索取信用卡领用合约,并应妥善保管。
2、 持卡人的义务:
(1)申请人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的资料并按照发卡银行规定向其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
(2)持卡人应当遵守发卡银行的章程及《领用合同》的有关条款;
(3)持卡人或保证人通讯地址、职业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
(4)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银行款项。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