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仅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其他的地方政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法条:《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