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前违章适用旧法规
通知指出,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从当日零时起,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一律适用新的法律、法规,使用新版法律文书。对当事人5月1日前的交通违章行为,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继续适用旧法规、规章予以处罚,使用旧版法律文书。对交通事故处理需要扣留机动车的,在新版法律文书启用之前,沿用旧版《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但必须注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任何情况均不得扣留行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都没有规定交警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行驶证,因此,交警在执法时,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扣留机动车行驶证。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使用其他车辆的行驶证的,交警部门予以收缴,并扣留机动车。
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
5月1日开始,全国统一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对本省籍机动车,交警部门扣留机动车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发还;对外省籍机动车,告知其尽快投保,从5月20日起适用扣留机动车强制措施,依照规定投保后发还。从6月1日起开始处罚,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该基金未建立之前,罚款存入专门账户。
交警拖违章车不得收费
对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只有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且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形,才可拖移机动车,但不得收费。考虑到测速仪存在一定的误差值,只处罚被记录时速超出规定时速10公里以上的交通违法行为。
使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
简易程序适用:可以适用当场处罚的,由执勤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现场按要求制作《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应予记分的,按规定记分后放行。只作警告或者罚款处罚的,不得扣留当事人机动车和驾驶证。
一般程序适用:对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的处罚,只处罚款或者并处暂扣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在执法现场进行调查后,现场作出处罚决定并记分;对非本辖区的驾驶人并处暂扣驾驶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选择是否转递驾驶证。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拟给予2000元以上(含)罚款、吊销驾驶证、拘留处罚的,通知违法行为人到单位接受处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开具凭证。
罚款收缴问题:除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的罚款处罚可以当场收缴外,对其他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必须由银行代收。罚款票据,必须使用省财厅统一印制的收据,不得使用其他任何票据,违者将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记分问题:对违法行为的记分,在新记分标准颁布实施前,仍按照《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执行,在原记分分值上累积计算,现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在现场记分,但应当在处罚文书存根联记载当次所计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