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相关案例

2020-09-04 社会 85阅读
王某不侵权,因为享有先用权,再申请日之前做好了准备,属于先用,可以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使用专利。
李某虽然是对张的专利改进,但是由于技术上仅仅是改进,仍然侵犯张某的专利权。
丁某不侵权,应用“权利用尽”原则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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