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由此可见,培训学校应以招生简章中明确约定的学习项目为准,并设置相应课程,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社会培训机构作为教育服务机构,提供相应服务,与学生形成一种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契约关系。因此,学校若存在虚假承诺,未按招生简章中的学习项目安排教学的,可以追究培训学校的民事责任。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由此可见,培训学校应以招生简章中明确约定的学习项目为准,并设置相应课程,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社会培训机构作为教育服务机构,提供相应服务,与学生形成一种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契约关系。因此,学校若存在虚假承诺,未按招生简章中的学习项目安排教学的,可以追究培训学校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