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可以不缴存吗?? (答案专业及满意的话再追加悬赏)

2020-09-05 综合 7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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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政策答问
住房公积金简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的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一部分 住房公积金缴存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主要包括:专办员、住房公积金帐户登记、封存、转移、汇缴、补缴和公积金联名卡等等。
一、住房公积金专办员
1.问:什么是专办员?
答:专办员是负责本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业务办理,具备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单位正式职工。
2.问:专办员有哪些职责?
答:专办员主要负责按为本单位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业务,整理与保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文件资料,审查本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交的有关资料,协助公积金中心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与贷款等业务知识的宣传与指导等。
3.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有什么益处?
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后,单位专办员在自己的办公室即可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单位人员的增加、减少,基数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合并,信息的查询、修改,数据的下载和票据的打印等;操作简单,维护方便,减少了专办员的奔波劳累。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4.问:哪些单位应当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
5.问: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企业有什么益处?
答: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利于企业塑造依法履行义务、自觉维护职工权益的良好社会形象;有利于企业引进人才、留住人才;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有利于增强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6.问:新设立的单位何时办理住房公积金?
答: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专办员注册登记。
7.问:《暂行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单位何时办理住房公积金?
答:应当在《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专办员注册登记。
8.问:我市部分单位和职工《暂行办法》实施之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怎样处理?
答:《暂行办法》明确,已按照《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2〕128号)等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在《暂行办法》施行后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并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9.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上限如何确定?
答: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10、工资总额组成包括哪几项?
答:按国家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的职工工资,主要有以下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
11. 问:目前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是多少?
答: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相同。
12.问:如何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
答: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13.问:单位录用的职工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14.问: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如何列支的?
答: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15.问: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怎么办?
答:单位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及变更的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缴存网点办理变更登记。
16.问:单位如何办理注销登记?
答: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等到公积金中心缴存网点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7.问: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怎么办?
答:因连续亏损两年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18.问: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多长?
答: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后未能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申请。
19.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没有户口限制?
答:只要是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都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户籍限制。
20.问: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谁?
答: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1.问:哪些情况下职工可以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个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免缴,但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存。
22.问:个人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否计息?
答:按《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第十四条规定,当年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按照每年6月30日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结利息;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按照每年6月30日挂牌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结利息。
23.问: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按什么利率标准结息?
答:根据2010年10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10]294号),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的如下:
一、从2010年10月20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2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71%调整为1.91%。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二、从2010年10月20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及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上调0.17和0.18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3.33%调整为3.50%,五年期以上从3.87%调整为4.05%。
三、从2010年10月20日起,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试点的城市,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并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变动做相应调整。
三、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封存、转移
24.问:单位何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
答:自公积金中心核准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应当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新录用职工在本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25.问: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封存和集中封存是什么意思?
答:内部封存是指单位专办员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由正常状态变为停止汇缴状态。集中封存是指单位专办员、清算组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从一个单位账户转移到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集中封存账户下。
26.问:什么情况下进行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封存?
答:职工停薪留职、因公出国等原因,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中止工资关系而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为所属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部封存手续。
27.问:什么情况下进行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
答:职工与原单位恢复其临时中断的工资关系时(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封存在单位账户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予以启封。
28.问: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转移?
答:主要有职工调动工作并转移工资关系的;单位合并、分立的;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需进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
29.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怎样转移?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分为从市外转入本市和职工调离本市转移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所在本市新单位专办员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或原单位专办员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需提供《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清册》;职工本人办理的,还提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身份证。
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和补缴
30.问:什么是住房公积金的汇缴?
答:汇缴是指单位为其在职职工代扣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在每月规定时间将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31.问:什么是住房公积金的补缴?
答:补缴是指单位为职工缴纳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需办理补缴的主要情形:因单位原因漏缴的住房公积金;因单位原因计算错误等原因少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单位缓缴期间或降低缴存比例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32.问:已购买住房的职工是否还要缴交住房公积金?
答:已购买住房的职工还要继续缴交住房公积金。
33.问: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计息?
答: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上年七月一日至本年六月三十日为一个结算年度,并以结算年度为结息期,在本年六月三十日对每个职工的公积金专户予以结息。
34.问: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年度如何确定?
答:据《暂行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年度为当年的七月一日至次年的六月三十日。
35.问: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答: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是公积金中心与银行联合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行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它是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提取、还贷与个人储蓄、结算、消费等各种功能的联名卡。
36.问:职工如何了解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答:职工有权了解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因此,公积金中心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由职工本人保管。公积金心为职工出具有效凭证,不仅可以将其与职工债权债务关系加以确定,而且还可以通过有效凭证的发放增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透明度,调动职工关心、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7.问: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哪些权益?
答:职工对个人住房公积金拥有支配权。住房公积金职工存储部分,单位资助部分,以及缴存期间利息,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并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利息税。而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38.问:单位和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怎么办?
答: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39.单位不给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怎么办?
答: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单位不给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0、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怎么处理?
答: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补缴本息。逾期仍不补缴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1.问:企业依法破产清算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清偿。
第二部分 住房公积金提取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暂行办法》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住房分为住房消费提取和非住房消费提取。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1.问:哪些情形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在按规定支付自住住房租金、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可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外,我市规定,职工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退休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四)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五)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六)户籍迁出本市的;(七)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2.问:住房公积金提取依据是什么?
答:住房公积金提取依据是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按其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应的凭证及文件资料,由公积金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3.问:职工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答;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时间应当满3个月,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保留3个月的缴存额。申请人按规定提供的相关票据在开据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有效起始日期为2010年12月1日。
4.问: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其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如何处理?
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或者相关权利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专户,由公积金中心代管。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要求
5.问: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款?
答:可以。只要职工是因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达到提取规定的条件,就可以提取。
6.问:大修的具体含义是什么?一般的装修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修是指由当地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严重损坏房、危房,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般的家庭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都不可以提取。
7.问:哪些情况下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其配偶能否同时提取其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和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夫妻双方均可以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经公积金中心审定的当期实际发生额。
8.问: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方式有哪些?
答: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申报、预约后,到业务网点递交纸质材料办理提取手续,还可以携带纸质证明材料直接到业务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9.问:职工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答:可以。需要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应当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中签署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应当提供其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
10.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和次数有什么要求?
答: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是当年的七月一日至次年的六月三十日。提取次数每年度不超过两次。
11.问:为什么职工不能随便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具有强制性。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分为单位缴存与个人缴存两部分,其中单位缴存加重财政负担,增加企业和单位的成本,而个人缴存部分则通过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少了国家税收)强制性的来为职工提高购房支付能力。既然国家为职工的利益做出了这种让利行为,也相应的要求职工暂时让渡住房公积金的自由使用权。
12.问: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哪些限制?
答: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发票或者专项收据开具日前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票据载明的实际支出。
三、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
13.问:什么是“还贷委托提取”?
答: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简称还贷委托提取,是还贷提取的另一种方式。其含义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委托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和贷款银行,在其按月偿还住房贷款后,依据其按月偿还贷款情况提取公积金(含新职工住房补贴),并直接划转到指定扣款还贷的个人银行帐户。
14.问:什么情况下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自动中断?
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未达到国家和本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的留存额时,委托提取还贷将自动中断。
我尽力着了!不满意也没办法啊!!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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