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推动重点项目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确保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清理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违法用地、违章建设。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必须立即停止,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当事人必须主动申报、接受调查处理;逾期不申报的,涉案违章建筑物按无主财产处理。
二、凡接到停建通知后,仍继续违法抢建形成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否则,由所在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违法建设使用的施工工具、设备及建筑材料,由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三、凡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抢栽抢种作物、林木的,一律不予补偿,不予安置。
四、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公路建筑控制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河道管理范围内、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公路、环保、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安、卫生、文化、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发放有关证照;已经批准发放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对正在从事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供电、供水部门应当立即中止供电、供水。金融机构不得为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放贷款。
六、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参与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建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村级组织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欢迎广大市民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行为向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2011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