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劳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特别是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解除劳动合同茄野与开除都是终止劳动关系的手段,而且开除本身就包含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成分,因此,他们之间是有联系的,但又有不同之处。
首先,其概念及适用的范畴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是终止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手段,属于劳动合同制度的内容。开除是对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职工进行的行政处分 。
其次,包含的内容不同。
开除从内涵上而言,同时包含了两层含义:1、解除劳动合同,2、做出行政处分(处理)。而解除合同,根据适用的不同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5类:1、单位无过错,员工主动解除;2、单位有过错,员工被迫解除(单位出现克扣拖欠工资、强迫劳动等);3、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4、员工无过错,单位依法解除(符合劳动者不胜任工作、需法定裁员等条件);5、员工无过错,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不胜任工作、需法定裁员等);6、员工有过错,单位单方解除(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等)。所以,开除所包含的“解除劳动合同成分”显然是指第6类。
再次,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的不同后果表现在两个方面:
1、有无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类情形中,第2-5类,单位应给予员工补偿(第5类需赔偿,即双倍补偿),第1、6类不需要补偿。而开除仅是对应第6类,显然是不需要补偿的。
2、对工龄及身份的影响:解除劳动合同仅是与一家单位劳动关系的终止,并不对员工的身份及之前的颤答喊工龄产生影响。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被开除和除名将导致两个后果,一是工龄丧失;二是干部身份丧失。但是随着社会保障体制的健全,工龄的存续主要以缴费年限来确定,加之《劳动法举悉》于1995年1月1日实施后,同一单位的不同用工界限已经打破,因此干部身份对一个劳动者也失去了实际意义。
最后,适用的企业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所有的企业;另外,开除则针对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许多民营、外资企业将开除、除名作为企业用人管理的手段,但因不会对员工的身份及之前的工龄产生影响,所以,它的本质就是“员工有过错,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除名,都是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方式。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一是各方式运用的主体不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运用,劳动者也可以运用,双方还可以协商一致共同运用,而开除、除名的方式只有用人单位才可以运用。二是各种方式适用的原因不同。一部分是非惩罚性质的,如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并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而解除劳动合同,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一部分是惩罚性的,如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并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注明“因违纪被开除、除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