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法律效力。但不是所谓的“法律”。这个“实施细则”在法律只是一个要约行为,是就展览的作品征集和评选、展出方式、时间和作品件数等作出的一个要约行为,参与者如果完全同意其要约的条件,并明确表示参加的,在法律上构成承诺,承诺一旦到达要约方,双方合作的协议就成立并生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个“实施细则”是有法律效力的。此外,从法律上讲,这个“实施细则”,也属于格式合同的范畴,如果有违反法律的“霸王”条款等情形的,该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法条链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1、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2、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4、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5、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6、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7、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9、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