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因为发卡银行建立信用卡欠款催收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欠款催收管理制度,规范信用卡催收策略、权限、流程和方式,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信用卡催收函件应当对持卡人充分披露以下基本信息:持卡人姓名和欠款余额,催收事由和相关法规,持卡人相关权利和义务,查询账户状态、还款、提出异议和提供相关证据的途径。
扩展资料: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五条 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应当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
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对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第三十六条 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