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义务兵退伍费,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各地具体补助不同。
一、法律法规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经济补助参考
1、四川省:
四川省义务兵退役地方经济补助标准是每服一年兵役发放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6000元。
2、安徽省:
安徽省按照不低于部队退役金(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增发的)标准1:1比例发放经济补助。在此基础上,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城乡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当地经济补助标准。
(1)铜陵市区标准:退役义务兵3.5万元,退役士官以此为基数,服役期每增加1年增发4500元。
(2)枞阳、肥东、肥西等县标准:退役义务兵2万元,超期服役按每年增发4500元。
3、重庆市:
(1)从2017年秋季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服役一年不低于退役时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的标准发放。如:2017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为8883元。
(2)个人荣获军区以上荣誉者增发5000元,一等功增发3000元,二等功增发2000元,三等功增发1000元。
4、湖南省
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问题。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按每年服役一年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在退出现役后6月内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三、领取方法
经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到名册审核及资金审批,会陆续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由本人携带退伍证(如父母代领需提供户口薄)、身份证、本地邮政储蓄卡,到县民政局优抚安置股写领条,按照审批程序分期分批打卡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扩展资料:
对于退役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