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建权[2006]1219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 现将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将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为现权利人的房屋权利记载信息,包括房屋坐落、权利人(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名称、产权证号、登记核准日期、建筑面积、房屋设计用途、权利来源、是否有抵押、是否被查封等。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存档的原始登记凭证,包括申请人在登记时提交的申请表格、身份证明文件、各种批准文件、合同、协议、各种法律文书以及其他资料等。 二、各查询机构应当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收件标准》(附件2)受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 三、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附件3),明确查询房屋的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号、需要查询的事项,查询信息的利用用途。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尚未实现计算机管理的,应明确查询房屋的坐落(室号、部位)。 四、查询机构受理查询人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查询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据房屋权属登记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记载的信息、当即将查询结果口头答复查询人。 查询机构受理查询人原始登记凭证查询申请的,工作人员可将房屋权属登记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中要查询的原始登记凭证向查询人出示。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复印原始登记凭证。其他查询人需要原始登记凭证作为诉讼、仲裁证据的,可以复印原始登记凭证。 查询机构不能现场提供查询结果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中提供的联系电话、地址,电话或者信函告知查询人查询结果。 五、查询人要求出具书面查询结果的,查询机构应当如实出具查询结果(附件4)。 六、《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身份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应当单独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年。查询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保密事项的,以上文件应收入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永久保存。 七、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应当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明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的办理部门,设立查询窗口,由专人受理查询申请,并在办事大厅公示《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收件标准》、查询工作作息时间、查询办理时限、查询办理监督电话。 八、原有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略) 2.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收件标准 3.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略) 4.查询结果(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