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与否,就取决于对新一代接班人法律意识水 平。“青年的素质,关系我们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发展”“赢得青年,才能赢得未来。” 只有当大学生成为了社会主义建设的主体,形成了排除外在强制的对法治的认 知、归属和信赖的内心自觉时,社会主义法治才有了坚实的社会心理基础,才有了社会主体的主体性精神,中国的社会秩序才会有廉价却能自律抵御违法犯罪的 精神控制器。
一、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容和现实意义。
1、自觉守法意识。 自觉守法是法治的重要标志和归宿,创制法律的直接目的也是法律的普遍服从。 守法还是违法取决于大学生对法律的内心信服的程度,当他们有信奉法律的心理时,即使个人需要与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源自其心灵深处对法律至上权威的深切认同,内在地驱动着他们自觉地遵守法律。因此,培植当代大学生守法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应该把自觉守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法律的规范性和自律性注入大学生的意识里,达到大学生自觉自愿服从法律、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目的。
2、严格执法意识 。 即严格适法和执行法律的意识。通过强调公正执法的重要性,培植起当代大学生 积极捍卫法律权威和尊严的意识,使当代大学生能够在现实的法律生活中,严格 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而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能够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地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把法律当作唯一的 是非标准和行为准则。
3、诉求法律保护意识。 即各种合法权利的法律保护意识。西赛罗在《论法律》中说,罗马人自孩提时便 受到如此教育:一个人要求助于正义,就去诉诸法律。因此,我们应该教导大学 生摒弃避讼、厌讼、惧讼的心理,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参与诉讼,树立正义观念, 主动追求正当的法律程序,保障法律权利的正确实现,通过参加诉讼活动,监督司法公正。
4、法律监督意识。 依法行使监督权既是现代法治的要求,也是行使公民权利的表现,法律监督意 识 法制、在大学的法律意识培育中,我们应该把督法意识、守法意识与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结合起来,培养当代大学生的宪法至上观念和主人翁观念,使他们亲近 依赖法治,最终实现法律意识的飞跃,形成强有力的法治信仰。
二、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由于有某些社会风气、传统道德和法制教育的不足,致使大学生法律素质方面存 在如下缺失:
1、法律知识不足或对法律一知半解,没有正确的法律观念。当代大学生从中小学政治理论课中了解了一些法律基本概念,知道了一些比较贴 近生活的法律规范,比如《宪法》、《义务教育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而 对其他法律的了解不多。就其对法律的了解深度来说.他们也是一知半解,纯粹 靠死记硬背,目的是为了应付考试,而不是掌握法律的理论和精神实质。要他们 在现实生活中按正确的法律意识去处理矛盾时,他们又表现出“知”“行”脱节, 知法而不能守法、用法。
2、法律工具主义价值取向严重。 在对法律的社会效用的理解上,绝大部分大学生把法律理解为对人的行为的约 束,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用以统治社会使人臣服的工具或手段,是统治阶级意 志的玩偶。现代社会的法治,也是国家尤其是司法机关用以严惩犯罪、制裁违法 的有力手段。这种工具主义价值取向,使大学生们在内心深处认为他们的遵纪守 法行为只是迫于国家和学校的强制,而偷偷进行的违法违纪行为只要没有被学校 或司法机关抓住证据就是与强制力对抗的“伟大胜利”。有了这种错误思想,在大学生的心理底层,形成了对正确的现代法律意识教化的潜意识抵制。
3、强调权利,忽视义务、责任。大学生一般对我国法律规定的权利有了一定的了解,尤其是对于经常遇到的权利 内容已基本上有了正确的认识,并强烈要求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却消极回避个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责任。经常把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利、人格尊严权利、物质 帮助权利、受教育权利、恋爱自由权利、参与社会活动权利等等放到了自己拥有 的首要位置上,要求国家、社会、他人为其实现权利和自身价值提供条件并加以 保障,而在行使权利、实现自我价值的过程中,却不考虑是否侵害了他人权利, 是否对国家、社会造成危害,甚至根本不清楚自己应承担哪些法律义务,权利与 义务发生了严重的偏差,责任心不强。
4、法律意识淡薄,崇尚权力,对法治没有信心。当代大学生由于过分追求书本知识,法律意识十分淡薄,没有法律的思维习惯, 一切强调以自我为中心,追求个性和自我发展,看问题往往主观偏激,缺乏足够 的明辨是非的能力,故常常发生因一时冲动而不计后果的现象,导致违法和犯罪 行为的发生。相当一部分学生还从个别现象中得出了“权大于法”的结论,对法 治缺乏信心,认为法治建设是政府的事情,因而那部分学生学习目的不明确,态度不端正,视读书为日后追求名利地位和享受的“阶梯”。
从平时的媒体报告和资料显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令人堪忧。缺乏法律意识主要会带来两大方面的危害:对自己的危害,对他人的危害,抑或两者兼备。因此,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刻不容缓。